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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前的禁燃区范围。东至鞍钢厂区,南至人民路,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至郞大线公路、万水河。禁燃区面积33.6平方公里。

  二、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将原有禁燃区中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1.4平方公里占地面积调出。新增禁燃区面积1.46平方公里,范围是人民路以南四达路以东,东侧及东南侧与铁西区接壤,南侧以解放西路、民馨园南侧无名路为界。调整后经济开发区禁燃区面积为33.66平方公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鞍山经济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前的禁燃区范围。东至鞍钢厂区,南至人民路,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至郞大线公路、万水河。禁燃区面积33.6平方公里。

  二、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将原有禁燃区中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1.4平方公里占地面积调出。新增禁燃区面积1.46平方公里,范围是人民路以南四达路以东,东侧及东南侧与铁西区接壤,南侧以解放西路、民馨园南侧无名路为界。调整后经济开发区禁燃区面积为33.66平方公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